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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向儿子借21万给情人买车 妻子讨车官司终审败诉
  • 来 源:恋爱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16-12-02
  •     她以为车是丈夫买的,结果却登记在一名女子名下。购车的钱是由丈夫交付的,但是在她将丈夫以及她口中的“小三”孟婷婷起诉到法院讨要车子时,却在一审、二审中均被法院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

      丈夫向儿子借21万给情人买车?

      女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赠车无效

      林叶与丈夫刘云飞结婚多年,孩子也已经长大成人。2013年9月,刘云飞与林叶以及儿子刘洋商量着买一辆家庭用车。9月底的时候,刘云飞告诉他们,他已经看好了一辆二手小轿车,已经谈好价钱,需要21万元。经过刘云飞的描述,林叶母子都觉得那车还不错,于是,刘洋从银行取出20万元,加上现金1万元,一共将21万元交给父亲刘云飞,让他处理买车的事情。当时,刘云飞还给儿子刘洋写了一张借条,写明这笔钱用于买车。

      在将刘云飞、孟婷婷起诉到法院时,林叶说,刘云飞在拿到钱没几天确实开了一辆车回来。结果到了2013年11月,刘洋想开车去旅游找父亲要车时,刘云飞却拿不出车来。林叶按照这辆车的号牌去车管所一查,发现车子竟然登记在一女子孟婷婷的名下。“他明明拿了买车钱,结果车子却登记在别人名下,这肯定是他拿钱讨好小三去了。”林叶和儿子刘洋多次找孟婷婷讨要车,双方还因此闹上了派出所,但还是没能解决问题,林叶便将刘云飞、孟婷婷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丈夫拿21万元给孟婷婷买车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将车辆过户到她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孟婷婷通过银行卡刷卡方式向二手车经纪公司支付了4080元定金及手续费。2013年9月27日,也就是刘云飞从儿子那“借”了20万元的次日,刘云飞与孟婷婷到经纪公司购车。刘云飞与经纪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由他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了20.6万元购车余款。当天,孟婷婷与经纪公司员工一起到海口市车管所将涉案车辆过户登记到孟婷婷名下。当天,海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向孟婷婷出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只开具了16万元的购车款。对此,孟婷婷解释称是为了省税钱。



      无购车合同无法认定丈夫买车送人

      妻子诉请两审均被驳回

      合同是丈夫签的,钱也是丈夫交的,林叶表示车子就是丈夫拿着夫妻共有的21万元给孟婷婷买的,其赠与行为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应认定为无效。孟婷婷一方则表示,车子是她为了出行方便买的,因为经济原因才选择二手车,买车时还找朋友借了12万元。当时买车时是因为怕带着太多现金,路上不安全,便找了朋友刘云飞一起去。事实上,钱也是她自己的。

      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认定李云飞赠与孟婷婷财产是20.6万元购车款,而不是涉案车辆,故对林叶主张确认刘云飞将涉案车辆赠与孟婷婷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林叶的诉讼请求。林叶不服,于2015年上半年上诉到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认为,二手车经纪公司仅是受车主委托代为销售车辆,林叶和经纪公司均未能提交购车合同,故无法确认受托人经纪公司与刘云飞签订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而根据购车发票,涉案车辆的买方为孟婷婷,而上述车辆也是直接从原车主的名下过户给孟婷婷。因此,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原车主确认的买受人为孟婷婷而非刘云飞。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车辆系孟婷婷所购买并无不当,即本案不存在刘云飞将车辆赠与给孟婷婷的情形。如今,涉案车辆登记在孟婷婷名下,也由孟婷婷占有使用,因此,涉案车辆应归孟婷婷所有。故林叶主张刘云飞赠与给孟婷婷车辆的行为无效以及主张将涉案车辆过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起诉夫妻一方赠与行为无效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合同是丈夫签的,钱也是丈夫交的,为何林叶起诉丈夫及孟婷婷,要求认定赠车行为无效的官司会败诉呢?

      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必须要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林叶主张丈夫将从儿子处借来的21万元,夫妻共有的财产用于给“情人”孟婷婷购车。但林叶拿不出证据证明孟婷婷的车就是其丈夫购买的,除非得到孟婷婷本人认可。但是这一说法遭到孟婷婷的否认。林叶无法提供本案的关键证据购车合同是导致其败诉的重要原因。林叶很难取得该购车合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旧机动车交易公司调取这一份证据,根据该购车合同的内容便可查清车辆是否为林叶的丈夫购买。

      罗荣律师表示,在起诉丈夫或妻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也应更多地了解诉讼上的程序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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