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离婚,竟要公婆支付 10 万工资
来 源:恋爱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16-11-11
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新闻,网哥见得多了,可起诉离婚,还连带要求公婆支付工资的,网哥可是头一次听说。而这事就发生在玉林。近日,福绵区女子秦某与丈夫唐某起了离婚纠纷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秦某向法院提出要公婆支付 10 万元工资的请求,却被法院拒绝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感情淡薄起诉离婚
秦某与丈夫唐某于 2010 年 2 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极少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 2014 年分居至今。近日,秦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 19 万元,分割婚姻期间共有价值 30 万元的房产一套,及被告名下的价值 1.5 万元的轿车一辆。
财产不清要求公婆支付工资
原告称,婚后其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一起在广州做生意,但未分开财务,现要求列被告父母为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并一次性支付 10 万元工资给原告。然而,主办法官却回绝了秦某的该部分起诉要求,要求原告更改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后就此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请求被法院拒绝
" 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 主办该案的法官解释,离婚诉讼属于身份特定的诉讼,解决的是相关联的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身份关系、家庭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 3 大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 20 条规定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终审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在出现分割财产及其他人时,法院只能先判决或调解离婚,具有争议的财产或涉及到的第三人等问题要另案起诉,不能与婚姻关系一并处理。法官依照该规定,向秦某阐明了立案规定,告知不能列被告父母为诉讼当事人,并要求公婆支付 10 万元工资,但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收集相关证据就此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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