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落马官员收钱自定“原则”:不熟不收,未办成事必退钱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卢勇非法收受他人贿款823万元人民币、30万元港币、7万美元、1万欧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17年,从办事员到县委副书记,卢勇升迁之路可谓一帆风顺。然而,自从2009年起担任县委副书记兼任开发区“一把手”之后,他难抵诱惑走向贪腐路。
有了实权开始受贿
1982年8月至1984年1月,海南行政区儋县番加区公所办事员;
2006年12月至2009年11月,中共澄迈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9年11月至2014年2月,中共澄迈县委副书记、老城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
这是卢勇的“升迁图”。17年来,卢勇从一个区公所办事员升至县委副书记,并同时兼职开发区工委书记,手握实权,一路“官运亨通”。
据了解,卢勇的受贿行为都发生在他兼任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期间,掌握了实权,他便开始收受贿赂。
卢勇刚兼任老城开发区工委书记不久,挂靠武汉建工公司的工程老板张乙坤承揽的工程验收后,工程款却迟迟未付,他找卢勇帮忙,依旧没消息。后来,张乙坤备好10万元现金,约卢勇在澄迈县金马大道见面。他将一个装有现金的袋子放到卢勇的车上。
事后,卢勇及时向有关部门过问张乙坤工程款拨付一事。不久,县城投资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款。张乙坤想到县城投资公司另欠500余万元工程款,便又备好20万元送给卢勇。送出的钱很快见效,县城 投资公司又拨付了上述工程款。
从此,卢勇便一发不可收拾。据指控,2009年至2014年,他分别在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过户、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揽拨付等事宜上为请托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823万元人民币、30万元港币、7万美元、1万欧元。
收钱“原则”很奇葩
记者了解到,任职四年、受贿超900万元,但卢勇收钱也是有“原则”的:一是不熟的人送钱,不收或不全收;二是收了钱未办成事,必须退钱。
2010年6月中旬,新奥洋公司向澄迈县政府申请将138亩土地旁边的90亩土地整合后给新奥洋公司,但需要进行征地、拆迁。2012年1月,公司董事长颜培轩通过中间人张环宇约卢勇吃饭,席间谈及办理土地征地和拆迁事宜,卢勇答应马上办理。
饭后,张环宇将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纸箱搬到卢勇的车上。这年3月,卢勇让人将其中的90万元退给颜培轩,并称余下10万元已捐给某小学,并将收据交给颜培轩。
后来,该公司取得工业用地138亩,公司董事长颜培轩为了让卢勇帮忙办手续,在2010年端午节送给卢勇20万元现金。
2010年6月,颜培轩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卢勇的侄子后,就请其帮忙办理新奥洋公司土地过户和用途变更,承诺事成后酬谢300万元。后来手续顺利办成,颜培轩向其侄子奉上300万元。
2011年春节前,其侄子将收受300万元的事情告诉卢勇。卢勇听后十分恼怒,声称“关系不熟,钱不能要”。随后,其侄子退回220万元现金,并称余款80万元被他用于养猪,案发时仍未归还。
没办成事钱得退是其“另一原则”。2010年至2011年间,海南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了302亩土地使用权。2010年上半年,新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彬在卢勇的儋州市老家送给他10万元。次年6月,陈某彬又送给卢勇20万元。在项目开发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新某公司土地过户和项目施工报建等事宜。
后来,陈某彬又托卢勇为其找地搞开发,并送给卢勇50万元。但是,卢勇没能帮陈某彬找到土地,2012年下半年,他让妻子退还陈某彬50万元现金。
辩称“身边人”惹祸
检察官:你对指控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有。
检察官:都对哪些事实有异议?
被告人:我没有收受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毅松的150万元,而且我以60万元转让给郑毅松的轿车,是多收了钱,而不是变相受贿。我侄子所留下的颜培轩的80万元,和我也没有什么关系……
在庭审中,针对检方指控,卢勇辩称,当时,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毅松通过杨某送给他50万元。而他则主动要求他们办理一个银行卡,以便他把这50万元退还给他们。他也不知道卡里面怎么反而又多出来100万元。
卢勇还称,颜培轩于2011年1月送给自己300万元,当时他已经要求侄子将钱全部退回,但谁知侄子声称为了扩建猪场留用80万元。这算是侄子向颜培轩借的钱,两者是借贷关系,和自己没关系,更不能认定是自己受贿。
卢勇称:2013年,挂靠在某安装工程公司的钟臣送给他30万元港币,然而,在上班第一天,他就指示秘书将钱全部退回,但秘书并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
记者了解到,卢勇还对捐给老家学校的10万元、陈某彬送的30万元、张某现送的30万元等多项指控提出异议,认为都是家人或秘书在收钱或不按时退赃,和自己没关系,不能认定为受贿。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卢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