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安徽六安3·11持枪劫持人质案,经六安市检察院审查,近日,8名被告人分别因涉嫌绑架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非法持有弹药罪等多个罪名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屠家奇携带自制枪支、子弹、爆炸物等,驾驶面包车沿312国道行驶至六安市金安区四十铺路口时,遇交警例行检查,屠家奇害怕暴露,遂驾车闯卡。执勤交警示意离警车最近的辅警张飞驾驶警车追击,途中屠家奇持枪下车威胁张飞,企图摆脱追击。在追至312国道与六安市东三路交叉口时,屠家奇驾车撞击警车,并朝警车连续开枪射击,致使一辆等候红绿灯的货车乘客脚部中枪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日上午10时25分许,屠家奇驾车逃至六安市皋城路大桥时,被六安市特警支队民警逼停,屠家奇持枪拦截一辆过路三轮车与民警对峙,并在拉扯中将坐在三轮车后方的陈某射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继而劫持三轮车驾驶员逃至附近一居民家中。后又逃至某网吧内,持枪劫持网吧内17名上网人员作为人质,与警方对峙达8小时。当日18时35分左右,在警方及其家人的劝说下,屠家奇缴械投降。
警方从屠家奇驾驶的面包车内、劫持的三轮车内及屠家奇身上缴获6支仿钢笔火药枪、1支仿转轮火药枪、4支气改火手枪、2支道具枪改制手枪、1支单管猎枪、1支仿秃鹰高压气枪(经鉴定均为枪支),火药子弹185发,自制手雷2枚,自制爆炸物3个。
2015年4月15日,屠家奇及在网上卖枪给屠家奇的罗帆被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在警方对涉案枪支的追查下,涉案人员何伟歆、王丙义、高斌、李晓畅、王明奎、曹军相继归案。
由于该案社会影响大,涉案枪支较多,公安部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为进一步固定和完善证据,2015年6月,六安市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依法适时介入,对该案涉及绑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在案证据、案件定性、侦查重点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深入研讨。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该案涉案被告人背景、关系网、涉案枪弹来源进一步清晰。屠家奇自2000年4月起,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先后三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丙义曾因抢劫罪获刑,其与屠家奇自幼相识,两人还曾因一案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2年,屠家奇刑满释放后,通过网络与同样爱好枪支的被告人罗帆、何伟歆、高斌有了联系。2013年下半年至案发,屠家奇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王丙义、何伟歆等人,通过网络从罗帆、王雷(另案处理)、卫跃飞(另案处理)等人处,分别购买仿钢笔火药枪、仿转轮火药枪、仿秃鹰高压气枪主要部件、猎枪主要部件和道具手枪改件,以及铅弹模具、铅条等工具。同时从高斌处购买子弹头和子弹壳。后屠家奇伙同王丙义、何伟歆先后在出租屋内,组装打磨部分枪支,加工气枪铅弹或火药子弹,并将枪支和子弹在安徽省霍邱县、江西省九江市和湖南省株洲市等地贩卖。
涉案另3名被告人李晓畅、王明奎、曹军,与屠家奇、王丙义系同乡。王明奎、曹军分别通过王丙义,从屠家奇处以1万元和7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火药枪各1支。2015年7月10日,王明奎主动投案,同年7月13日,被告人曹军亦主动投案。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李晓畅案发前系霍邱县某镇政府办公室副主任,2014年七八月间,屠家奇与李晓畅联系,二人商定由屠家奇将气枪及铅弹交由李晓畅进行贩卖,枪支售出后由李晓畅将卖枪款交给屠家奇,此后李晓畅卖出仿秃鹰高压气枪2支及气枪铅弹35盒,并从中分得2000元。
另据悉,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了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20册2600余页、相关电子书证60余个(张),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形成近15万字的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