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王女士应聘到这家餐饮公司做行政文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每月工资2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2014年5月4日,餐饮公司借故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尚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未予支付。
劳动者常因举证不利而无法“告赢”违法单位,而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小蓝领”王女士与其单位的诉讼时,因王女士善于用新型证据说话最终赢得诉讼。本周,笔者从静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判决由用工单位上海一家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双倍支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7298.85元;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及工资差额3000元。
2012年12月25日,王女士应聘到这家餐饮公司做行政文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每月工资2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2014年5月4日,餐饮公司借故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尚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未予支付。
2014年6月4日,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等。但仲裁机构对王女士的请求未予支持。王女士将餐饮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庭上,餐饮公司辩称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王女士向法院出具了4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该餐饮娱乐公司下发的公司后勤部门考勤管理制度,来证明她与公司存在有劳动关系;第二份证据,是她与公司老板之间的短信截屏,证明双方在短信中谈及工资事宜,以此证明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份证据是京东商城采购订单28张,发票抬头均为该餐饮娱乐公司,收货地点均为该公司营业地,证明她曾在该公司担任办公室行政职务,负责办公用品采购等事务;第四份证据是她参加静安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会议通知及会议签到单,来证明她曾代表该餐饮娱乐公司参加了消防会议,证明与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
餐饮公司未向法院出具证据,并对王女士出示的短信截屏真实性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从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王女士能准确说清办公地址以及同事的联系方式,而且她曾代表该公司参加了消防部门工作会议,还为单位购买过办公用品,这些均可印证她在该公司从事过行政工作。特别是王女士提供了与公司老板的互发短信,能够确认王女士在该公司领取过劳动报酬。反观,餐饮娱乐公司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上述事实,法院确认王女士与该餐饮娱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餐饮公司对解除与王女士之间劳动合同一事负有举证责任却没有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本案中,王女士在自己的手机中保存短信证据,并向法院举证与公司老板的互发短信通信联系,加之其他数份证据互为印证,最终打赢了这场劳动争议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