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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家安装监控拍摄公共区域,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 发表于:2018-08-21来 源:《恋爱婚姻家庭》杂志作 者:史友兴 阅读数:
  • 这样做对么?
       
    邻居安装监控,纠纷难以平息
     
           现年50岁的顾勇毅与52岁的董俊峰,分别住在广州某小区某幢305房(以下简称305房)和304房(以下简称304房),两家是隔壁邻居,关系还算融洽。2013年下半年,董俊峰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这让他十分气愤。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董俊峰便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安装在楼道一端对着自家和顾勇毅家的外门,一个安装在自家窗外对着顾勇毅家的阳台。
        
           自家人的一举一动,家里来个亲戚朋友,董俊峰家的监控都能捕捉到,这分明是侵犯了隐私权。对此,顾勇毅十分恼火,要求董俊峰立即予以拆除。而董俊峰认为,其安装监控,只是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并不是要侵犯顾勇毅家的隐私权,不同意拆除,双方由此发生矛盾。
        
           2013年12月4日,顾勇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304房住户董俊峰拆除两个摄像头。后经法院调解,董俊峰也认识到,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一个在公共空间,一个直接对着顾勇毅家的阳台,确实有些过分,便同意拆除两个摄像头,并支付补偿款1017元给顾勇毅。矛盾至此,本以为可以解决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顾勇毅突然发现,董俊峰在其家外门天花板上又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门前的公共区域依然在监控的监视范围之内。顾勇毅认为,董俊峰安装的这个监控,依然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再次要求董俊峰拆除。而这次,董俊峰表示自家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顾勇毅一家的隐私,便不同意拆除。顾勇毅出于无奈,第二次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这次纠纷,经法院调解,表面上也等到了解决。虽说监控安装在外门天花板上,毕竟是安装在房外,董俊峰安装的理由也不是十分充分,据此,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董俊峰拆除了该摄像头。

     
     
    讨要公理,无奈铩羽而归
        
           两次安装监控,都因有些理亏,不得不予以拆除,但是搞破坏的人还没抓住,董俊峰思来想去,那就安装在自家房内,应该没有问题了吧。
        
           于是,2014年10月20日,董俊峰在自家大门的内门木门上安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304房大门的木门关闭时,猫眼摄像头摄像范围是固定的,但会随着304房大门的木门的开关而变化,当开启304房大门的木门后,拍摄到的是304房自家的厨房;木门关闭时,304房和305房的大门外的整个公共走廊,均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之内。而305房的室内情况不能被摄像头拍摄到。
        
           董俊峰的行为自然又激怒了顾勇毅。顾勇毅以董俊峰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为由,第三次向天河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董俊峰则认为,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看谁破坏其大门,其没有将猫眼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并不侵犯顾勇毅一家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天河法院经审理后也认为:猫眼摄像头的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因此,董俊峰上述行为并未侵犯到顾勇毅的隐私权。此外,也没有证据显示董俊峰将拍摄到的顾勇毅的肖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于是,天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顾勇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勇毅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广州中院认为顾勇毅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2015年9月22日,广州中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再次上诉,终审终获胜利
        
           邻里间共用的公共区域内,彼此是否独立享有隐私权?自家安装监控,拍摄的是公共区域,邻居能否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拆除?为了维护自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接连打了几场官司,前两场官司均以调解结案,谁对谁错,并没有定论。针对董俊峰一而再再而三的侵权行为,本想通过打官司讨个明确说法,谁知,官司却输了,这让顾勇毅怎么也想不明白。
        
           为此,顾勇毅仍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董俊峰停止用摄像装置监控其进出住所的侵权行为。同时要求判令董俊峰赔偿其在本案诉讼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终于,2016年12月9日,广东高院进行了审理。广东高院再审认为,董俊峰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顾勇毅出入住宅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顾勇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顾勇毅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并判决董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顾勇毅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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