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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讲故事骗走1亿 逃亡期间仍“忽悠”客户

  • 发表于:2015-11-30来 源:未知作 者:admin 阅读数:
  • 陈某以炒外汇等名义制造了一个庞氏骗局核心成员已落网 1983年出生的陈某,以
       


           陈某以“炒外汇”等名义制造了一个庞氏骗局核心成员已落网

    1983年出生的陈某,以“炒外汇”的名义弄了个投资理财的平台,身边的同乡、长辈、亲戚等在他编造的“精彩故事”中纷纷中招,直到最近其编造的“故事”被揭穿、公司平台崩盘才真相大白,所谓的“外汇投资管理平台”被投资者发现只是个幌子,警方没有发现该公司有外汇交易的凭证,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才是陈某的运作手段。近日,陈某等一干公司核心成员已经落网,警方初步查明涉案资金一亿元左右。而记者从可靠渠道掌握的消息表明,仍然还有部分投资人出于种种原因没有报案。

    “金来金”骗局

    特点

    诈骗对象瞄准

    有实力投资者

    “金来金投资有限公司”对一般老百姓的“小钱”似乎不感兴趣,其公司的业务发展对象主要是企业家、包租公以及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投资者。

    发展参与者

    的周边资源

    只要有人参与进来,陈某就会充分挖掘这些人周边资源,知情人士说,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是“金来金投资有限公司”发展最迅猛的时候,涉案的绝大部分资金也几乎都是这一期间产生的。由于成功说服几位重量级的同乡、长辈投资进来,一时间,陈某的业务量暴增。

    幌子

    说“美丽故事”

    “金来金投资有限公司”无非就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只不过,为了有“故事”可讲,他自始至终对外宣称公司业务是炒外汇、办理塞浦路斯投资移民为主要业务。

    去塞浦路斯看“投资项目”

    为了让投资者看得见摸得着,他会邀请投入资金相对大、或者有意拿出大额资金投资的潜在客户去到塞浦路斯旅游,那是一种非常高大上的待遇,有塞浦路斯方面的人员接待、陪伴。“他会带我们到塞浦路斯一些房地产项目参观,告诉我们说这些房产是他公司购买的。他还会经常邀请欧洲的一些经济界人士来到东莞洽谈合作事宜。这些场面一般人是难以看出破绽的。”受害者张先生说。

    年会邀请经济学家演讲

    即使是在公司即将崩盘的前夕,陈某为了稳住客户,依然会大方地投入宣传推广自己的业务,今年春天,他花重金举办了一场高规格公司年会,以25万元的价格请来经济学家郎咸平做了一场四十分钟左右的演讲。而整场年会一共花费将近百万元。

    真相

    没有炒外汇

    员工和部门

    被陈某在一年时间内吸走四百多万元资金的龚大兵(化名)至今后悔莫及,知道陈某近日落网后,他才想起自己实在有些愚蠢,因为陈某说炒外汇,但是公司除了几十名市场业务员,根本就没有见到一个分析师、外汇交易员这样的员工。

    并没有在当地

    投资一个项目

    事实证明,陈某虽然经常带人去塞浦路斯考察项目,但是“金来金投资有限公司”在当地并没有投资一个项目。

    已经好几个月

    没兑现月收入

    而与此同时,众多投资者的月收入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兑现,面对这些人的质疑,陈某都是以公司正在筹划大项目需要花钱为由予以敷衍。

    金来金崩盘

    由于无法按期兑付投资者高达两分、三分的月息而被举报,近日,位于东莞南城康城国际装点气派的“金来金投资有限公司”终于曲终人散关上了大门,也断绝了众多投资者大投入、高回报的梦想与希望。

    到记者截稿时止,公司负责人、1983年出生的四川泸州人陈某与十来名公司高管和骨干被南城警方陆续抓获归案。随着东莞公司总部的解体,开设在中山、佛山,甚至江苏、安徽等地的分公司和办事处也随后关门,旗下成员树倒猢狲散。

    警方将此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据悉,目前连同陈某在内,公司已经有八人分别在中山、东莞落网。

    知情者透露的消息表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金来金投资有限公司”以“炒外汇”、办理塞浦路斯投资移民为名,采取高额回报、合伙开设分公司等形式大肆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参与到“金来金投资有限公司”而损失惨重的人员形成了一份长长的名单。毫无疑问,随着警方深入调查下去,前来报案的人员将会越来越多。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的情况表明,目前到警方登记报案的投资人被卷走的资金近一亿元。

    在记者所采访的投资者中,损失最少的为一百万元以上,最多的将近两千万元。相对来说,本案投资者人数并不庞大,但是在短时间内聚集的资金量非常大,成为东莞近年来涉及资金最多的经济案件。

    逃亡仍“忽悠”客户

    在投资者眼中,“金来金”负责人陈某是一个办事非常执着的人,这一点在一个视频中可以得到些许验证。

    视频中,已经被警方立案追逃的陈某似乎不甘心公司就这样完蛋。躲在一个看不出背景的小屋子里,陈某用微信对外做“重要讲话”,他安慰公司员工和投资者说,公司并没有犯法,目前只是陷入经营困境,现正在和政府商谈筹钱兑付投资者收益的方案。很有讽刺意义的是,他在视屏中让公司成员和投资者“不信谣、不传谣,大家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此外,让部分投资者感到愤怒的是,陈某在躲避警方调查的逃亡期间,在微信中发布多次“指示”:要求处于观望状态、还没有报案的投资者们按照他的方案办事,即不要扩大事端、给公司一到两年的时间,公司将继续努力经营,到时候给投资者们一个满意的回报。“否则,如果警方立案,公司所有账户资金会被全部没收,大家的钱也没有希望收回了,我们现在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被卷入这起案件,投资四百多万元无法收回的东北人赵某说,陈某是在威胁大家,他的意思是叫投资者不要报案,不要扩大事件影响力,以此减轻他的刑事责任和精神压力。而这些血本无归的投资者个个都比他年长。大多数都是六O后、七O后的社会精英。

    “美丽故事”专坑老乡

    张先生是陈某老家的熟人,两人的父辈关系较好。陈某在公司即将崩盘的时刻,依然“大方”与张先生展开合作,在投入一笔小钱后获得了对方的信任,然后开始向对方融资一千万元。“他说话的逻辑性很强,在详细说明了公司的发展前景后,表示我给他投入一千万元,明年最后可以获取两千万元的收益。于是我就动心了。”

    根据记者掌握的名单,投资者人员中,陈某的老乡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人大多数都在东莞周边经营企业,也有部分是退休老干部。毫无疑问,这些人几乎都是血本无归。多名受害者在事后都感叹道,自己在社会上发展多年,没有想到会被一个后生晚辈坑得如此严重。

    在长长的投资受害者名单中,最凄惨的是一部分既投资又参与管理的人士。熊先生就是其中一位,在面临陈某精心编制的大好前景的吸引下,熊先生将自己经商多年的资金一千多万元全部投入,并且被陈某另外委任一个身份——“金来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责人、法人代表,就在熊先生开展分公司业务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公司崩盘,由于参与到高层管理,熊先生不得不前往警方自首接受调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小贴士:

    碰上这几类投资项目要当心

    非法集资、具有庞氏骗局特征的圈钱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理财产品高额回报:

    一些不法之徒和公司抓住人们赚快钱,小投入大回报的心态,往往设计一种投资模式,许诺远远超出银行理财产品同期回报的水平,这就需要格外注意。目前,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其他投资项目,凡是有保底收入的,年回报率基本上不会超过10%。

    众筹模式:

    目前,一些人利用众筹创业的风潮,刻意歪曲众筹的真正理念,以披着众筹的外衣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有律师解释,单一的众筹项目股东不能超过五十人,否则就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或者非法传销性质的模式。

    互联网陷阱:

    根据法律界人士透露,当前利用互联网创新条件和配套政策不完善的空子,互联网骗局可谓层出不穷,有不少互联网项目可谓赤裸裸的拉人头模式。如最近网上揭露的发源于境外的3M金融互助平台。

    律师认为,无论经营者采取什么方式讲解项目优势,投资者只需认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看这个项目是靠卖产品赚钱还是发展人头赚钱?如果是后者切记小心。

    业界:“金来金”模式不可能持续

    对于“金来金”的诈骗模式,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办公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陈某所谓的外汇管理平台完全经不起推敲,因为许诺给予投资者每月高达两分左右的回报率,这是基本上不可能达到的收益,就是这个不可能的高收益吸引了投资者。

    除了对投资者采取两分高额回报即每年24%的收益外,“金来金”公司对于内部员工的业务提成也同样高得惊人。部分投资者告诉记者说,在公司业务发展到了最高峰时期,凡是拉到投资款的业务员,当场按照本金比例提成20%。

    对此,东莞外商投资协会办公室主任李勇认为,员工提走20%,投资者每年提走24%,实际上一笔投资款已经被拿走将近一半,此外公司还有办公费用、员工工资需要发放,如此一来,公司一年下来没有一倍的收益是不可能支撑如此之大的开支的。而金融理财服务行业平均收益一般不会超过10%,懂一点常识的人是不会投资这一类公司项目的。

    律师:个人非法集资20万即可立案

    广东省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胜利认为,这起案件说明这些做传统制造业、贸易业务的老板们在转型过程中缺乏金融业务知识。

    一个起码的常识是,类似于外汇管理、金融业务的企业都必须要拥有金融局办法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其次,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必须要有金融业务的内容,而一般的投资公司是不可能有这项经营业务的。

    投资者选择投资渠道时,千万不要贪图高额回报,当经营者开出的月回报率远远高出同行业正常的理财收益率,说明是有高风险的。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个人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有偿吸收20万元金额即可构成非法集资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公司)为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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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愿你脚踏实地,也仰望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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