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丧偶女婿索要女儿受阻
郑坤、董静是一对夫妇,他们的女儿郑雅丽在一所学校当老师。郑雅丽与同事冯军结为夫妇,并于次年生下女儿冯蕊。意外的是,生下女儿刚1年多,郑雅丽突发重病。为了减轻女婿的负担,老夫妻俩主动承担起照料女儿和外孙女的重担。然而,可悲的是,郑雅丽于2000年9月不幸病逝,当时冯蕊才3岁。
自从郑雅丽生病后,冯蕊就一直由外公外婆抚养,彼此感情很深。郑雅丽去世后,想到冯蕊没了母亲,老夫妻俩便向女婿提出由他们来抚养冯蕊。冯军考虑到自己确实没有精力照看女儿,便向岳父母出具了代为看护孩子的委托书:同意孩子先暂由岳父、岳母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待孩子到16岁后,其家庭归属,由孩子自行选择决定。
刚开始,大家的关系也很融洽。可是,一段时间后,冯军觉得岳父母对女儿虽十分疼爱,但过于娇惯,加之考虑到岳父母都快60岁的人了,教育方法等,都不利于女儿的成长,而自己就是教师,可以给女儿更好的教育,就有意将女儿接回来自己抚养。
得知女婿的想法后,老夫妻俩不愿意了。原来,他们之所以抚养冯蕊,已不仅仅是因为觉得冯蕊没了母亲可怜,更是在女儿病逝后,冯蕊成了他们的精神寄托,而且冯蕊对他们也十分依赖,他们认为自己完全能将冯蕊抚养成人,所以坚决不同意冯军将冯蕊带回去。
冯军与岳父母发生了冲突,虽经多次沟通,但双方均不肯让步,致使矛盾无法调和。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军于2001年4月,来到了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郑坤、董静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冯蕊,恢复其对冯蕊的抚养权。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毫无悬念,冯军赢得了这场官司。判决生效后,因郑坤、董静未能履行法院判决,冯军于7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又是打官司,又是申请执行,冯军的做法彻底惹怒了郑坤、董静。面对执行的法官,郑坤、董静横下一条心,说:“冯蕊由我们监护抚养更有利于成长。至于你们法院怎么判的,我们不管。但是,要我们归还冯蕊,那绝对不行。”由于郑坤、董静拒不配合执行,而孩子又不能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法院最终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断抚养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赢了官司,却要不回孩子,冯军也十分气愤,一气之下,就断了孩子的抚养费。至此,双方关系完全失和,基本就没有了来往。
两位老人的退休工资虽说不是很高,但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还是可以的。两位老人宁可自己省吃俭用,对外孙女也从不亏待。冯蕊也乖巧懂事,郑坤、董静看在眼里,喜在心上。
可是,随着物价水平急剧上涨,加之冯蕊已经升入高三,学习、生活费用陡然增加,让郑坤、董静两位老人捉襟见肘,特别是冯蕊就要上大学了,费用还没着落,无奈之下,郑坤、董静来到金川法院,以冯军生女不养为由,将冯军也告到了法院,要求冯军支付多年来抚养冯蕊的各项垫付费用,共计24.6万余元。
法庭上,冯军说:“不是我不抚养女儿,是因为郑坤、董静不肯将冯蕊归还给我,阻碍了我与冯蕊共同生活的可能,无法履行一个父亲应有的义务,郑坤、董静侵犯了我对女儿的监护权。因此,对于郑坤、董静垫付抚养费用,我没有义务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雅丽病逝后,冯军作为冯蕊的父亲,是唯一一位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对冯蕊负有全部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即便郑坤、董静拒不向冯军交还冯蕊,这也不能成为冯军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军应支付郑坤、董静为抚养冯蕊垫付的抚养费、医药费共计15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后,冯军不服,向金昌中院提出上诉。金昌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后,冯军还是不服,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高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驳回了冯军的再审申请。
多年对决,没有赢家
女儿没有要到,却要支付一大笔抚养费,冯军决定以牙还牙,让郑坤、董静也要为他们当初拒不归还冯蕊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5年10月9日,冯军再一次来到金川法院,以郑坤、董静拒不归还其女儿,侵犯其对冯蕊的监护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郑坤、董静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金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军的妻子病逝后,冯军书面委托郑坤、董静抚养冯蕊,并承诺由其承担抚养费,后双方当事人因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冯军起诉恢复监护权诉讼,本院作出的法律判决,但因郑坤、董静拒不履行,客观上阻碍和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该侵权行为直接造成冯军与冯蕊父女亲情疏离,对冯军的精神造成了伤害,故判决郑坤、董静赔偿冯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坤、董静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郑坤、董静称:1.冯蕊跟随我们生活已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依赖,也习惯与我们一起生活,一审认定我们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是错误的;2.造成冯军未能抚养冯蕊的原因不只是我们所致,冯军对造成父女感情疏离有直接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金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军作为冯蕊的父亲,对冯蕊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冯军在委托抚养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直到冯蕊成年后,在法院的判决后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冯军与冯蕊出现感情疏远,冯军负有主要责任。郑坤、董静抚养冯蕊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故对冯军要求郑坤、董静赔偿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6月2日,金昌中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冯军的诉讼请求。打赢的官司却遭到反转,冯军自然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甘肃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2000年9月28日,郑坤、董静受托对冯蕊行使监护权至委托抚养关系解除后,冯蕊与郑坤、董静共同生活了很多年,其间,冯军未支付过抚养费,其行为是导致冯蕊与其感情疏离的重要原因,冯军对造成父女感情疏离负有责任。本案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考虑到郑坤、董静的行为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使冯军对女儿的法定监护权受到了侵害,造成父女关系受损,冯军本人也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郑坤、董静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有过错,但其二人独自对冯蕊抚养成人的十多年间,所倾注的大量心血,从社会层面、家庭层面、公民个人层面而言,冯军也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鉴于郑坤、董静二人现已年老体迈,平衡其二人的过错程度,在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让其二人承担对冯军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免除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3日,甘肃高院作出了再审终审判决,判决维持金昌中院的二审民事判决。
法苑
因争夺抚养权引发的这起案件中,对于冯军起诉,要求郑坤、董静归还冯蕊,恢复其对冯蕊抚养权的官司,郑坤、董静起诉要求冯军支付抚养冯蕊的各项垫付费用的官司,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均在意料之中,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对于冯军起诉郑坤、董静侵犯其监护权,要求郑坤、董静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官司,三级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那么,从监护权的保障看,有哪些法律因素值得考虑呢?
首先,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实质是一种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特殊身份关系及血缘关系,使得双方建立非同寻常的亲情,在感情上相互依赖。本案中被监护人冯蕊在3岁时生母病故,冯军为冯蕊的法定监护人,但冯军在冯蕊长达十几年的成长教育中未尽到父亲的法定监护责任,没有给予抚养、教育,更没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努力维系、增进和加深父女亲情,造成父女情感疏离。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冯蕊的抚养发生的抚养权等系列纠纷,冯军未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纠纷,与郑坤、董静及冯蕊未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主动担负起父亲的法定监护职责,承担冯蕊的抚养费,以消除双方的矛盾。因此,造成与冯蕊感情疏远,与冯军自身的消极、懈怠不依法负担抚养义务有直接关系。
其次,冯军的监护权受到郑坤、董静的阻碍,但不免除父母对被监护人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与监护权二者是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冯军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受阻而免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冯军不支付抚养费,实际是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且,本案冯军于2015年起诉时,被监护人冯蕊已年满18周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特殊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其与冯蕊之间的监护关系,在冯蕊年满18周岁时自然解除。因此,冯军以郑坤、董静侵犯其监护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主张已经无法实现。原审及本次庭审中,经征询冯蕊的意见,其向法庭书面陈述,愿意随其外祖父母继续生活,不认为郑坤、董静二人构成对冯军的侵权,目前尚不能谅解冯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冯军与冯蕊之间的父女关系,还是有修复的可能。
最后,从立法完善看,目前我国《婚姻法》仅在第二十三条写明,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之权利的规定。鉴于抚养权的特殊性,其与家庭关系之稳定有着密切的联系,故其受重视之程度与地位仍有提高的必要。建议立法者在修订条文时,不妨对抚养权之救济途径以专门条文予以规定,更有利于此类纷争之解决。
(文中人名进行了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