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某医院留下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对簿公堂。一审驳回后,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今天在无锡中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5月15日下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庭审中,法院以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被继承为由,驳回了原告沈某要求从南京市鼓楼医院拿回其儿子、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讼请求。据了解,原告沈某之子与儿媳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于2012年2月在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当时,该夫妇二人与鼓楼医院商定,计划在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幸的是,同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之后,双方家属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后沈某将儿媳父母告上法院,并将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庭上,鼓楼医院方面表示,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鼓楼医院代理律师称,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院方还表示,对于“试管婴儿”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卫生部先后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文件规定。作为医疗机构,院方不可能违反主管部门规定而对少数个人特殊对待。
原告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想拿回这些冷冻胚胎,为两家人保住最后的“血脉”,却没想到遭遇了法律空白。
“本案中所涉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主审此案的法官陆亚琴称,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冷冻胚胎能否继承争议较大
胎儿作为特殊的生命主体,我国法律对此研究尚浅,对于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研究和立法更是缺乏,因此引发了人们在生命伦理、社会道德领域的诸多争论。学术界对于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判决结果的意见不一,从一定程度上折射了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也给人们提供一个现实难题——胚胎能否继承。
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体说,认为胚胎是人,享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是客体说,将胚胎视为物,不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三是折中说,将胚胎看作是从物到人的过渡,赋予其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
纵观全球,冷冻胚胎作为物,在其所有人一方或双方去世后的归属及处理上仍有很大争议。例如,英国瓦诺克委员会曾建议:夫妻一方死亡时,受精卵的使用、处分权移转至生存的一方;双方死亡时,上述权利移转给保存机构。台湾学者则建议一方或双方死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以提供医疗研究或予以销毁。